摘要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强化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的法律意识,规范工会经费拨缴工作,落实《关于认真解决在贯彻执行(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问题的意见》(承市办字[2004]74号文),加大全市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出处
《中国工会财会》
2005年第7期59-60,共2页
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