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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主体建设推进《条例》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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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这即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执法主体。
出处 《中国宗教》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19-19,共1页 China Reli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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