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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职工不能忽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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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05年第2期会诊台栏目刊载“未及时送达的开除决定是否有效”一文。该文介绍,1996年12月,某集团免去魏某职务。1999年12月,魏某出国,直至2003年4月才回到国内。2000年10月,集团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以魏某长期旷工为由,决定对其开除公职。因魏某不在国内,集团在媒体上刊登了对魏某的开除决定。2003年4月28日,集团交给魏某一份开除决定的复印件。
作者 童韶琴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74-74,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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