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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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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内A市的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与澳大利亚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签订一份贸易合同.由外国公司向中国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合同约定货物拟运至A市交付。中国公司(开证申请人)向国内B银行(开证行)申请开出跟单信用证.后申请人通知开证行授权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是C国际银行,C银行接到授权后,即按要求于次日向受益人外国公司放款。随后,买方中国公司一直未收到来自外国公司的货物.并发现其提供的提单是伪造的,
作者 陈天舒
出处 《现代商业银行导刊》 2005年第7期58-60,共3页 Modern Commercial Bank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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