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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民法消灭时效制度比较

Comparison of the Perishing Prescription System of Chinese and Japanese Civil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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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日两国民法关于消灭时效之规定各有所长,日本民法采权利消灭主义立法例,中国民法采胜诉权消灭主义立法例。中国民法没有像日本民法那样对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日本民法所规定的时效期间详细而具体,两国民法规定的时效中止与中断各有特色,而时效的延长则是中国民法特有之规定。中国民法典制定时当借鉴日本民法之长,明确规定时效的适用范围,拓宽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空间,延长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增加规定时效完成的停止,将权利人实施的与起诉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规定为时效中断事由,并废除有关时效延长的规定。
作者 董翠香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132-135,共4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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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日]四宫和夫著.唐晖 钱孟珊译.日本民法总则[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299.
  • 2.[日]日本民法典[Z].第145条[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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