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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若干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10

Studies on the Several Applicable Issues of Crime of Unlawful Occupied Farm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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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内容应表述为:国家对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管理制度;在客观要件中,“数量较大”与“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只要具备任意一种结果,即可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主观构成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处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行贿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的牵连犯问题,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作者 孟庆华
出处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2期71-74,共4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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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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