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健康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但由于市场旺盛的需求,其增长速度十分惊人。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日益累积,并且出现了专门的健康保险公司。为未来的风险提取充足的责任准备金,既是保险公司稳键经营的保证,也是监管机关的监管重点。然而,遗憾的是,与其他人身保险险种相比,我国目前对健康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标准尚未完善,1999年保监会颁布的《传统产品精算规定》中虽然有健康保险的相关内容,但其中只是简单地将短期健康险等同于意外险,长期健康险等同于长期人寿保险。
出处
《上海保险》
2005年第6期11-15,共5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