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通过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来鼓励引导各类企业和高收入阶层主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是缩减当前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和提升社会道德水平的一种有效手段,但现行税收法规对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有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影响了企业和公民个人捐赠的积极性。本文通过比较中美税制对慈善捐赠扣除的规定,认为我们应该突破传统思维禁锢,破除政府全能观念而更加重视非政府组织作用,建议改进我国现行所得税制的相关规定。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86-8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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