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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洗浴时将衣物存放于浴室的衣柜中,竟遭他人窃取而使财物受损,店家应负赔偿责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7日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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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发时上诉人南京三脾浴室未悬挂“贵重物品交服务台”的告示,有四位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词证明。上诉人以浴室是特种行业,必须悬挂告示才能获准开业的辩解,不足以否定上述证人证言。至于出示的照片及浴室的现状无法再现事发时的状况,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上诉人倪根柱就寻呼机原价未能提供证据。
出处 《经济管理文摘》 2005年第13期39-39,共1页 Economy and Management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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