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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之公示方法

On the Forms of Public Summons of Ownership Re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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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所有权保留中,学者们对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及其对不同客体的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方法有不同的见解。针对这种情况,本文提出了自已的观点:认为所有权保留的客体不但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其公示方法针对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和其他动产应采用不同的方法,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秩序。
作者 李海英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32-34,共3页 Journal of Adults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6

  • 1《担保法》第34条、41条、42条、43条以及45条的规定.
  • 2《瑞士民法典》第715条
  • 3《意大利民法典》第1524条
  • 4《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208条、第9~402条
  • 5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实施细则》第4条
  • 6余能斌,侯向磊.保留所有权买卖比较研究[J].法学研究,2000,22(5):74-89. 被引量:55

共引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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