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产生、存在和发展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因受历史条件所限,政府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无明显界限,行政权的范围和规则也无严格的规制。尽管我国已相继出台了《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但劳动教养工作仍然依据上个世纪50年代以及70年代末80年代初制定的法规,其弊端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教养性质不确定,造成劳教执法认识上的歧义;二是劳动教养缺乏起码的程序正义;三是劳动教养法律规范过于笼统,造成自由裁量权过大。
出处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35-36,共2页
Journal of Adults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