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破产法》草案未涉及消费者破产能力。随着消费信用的普及,消费者破产能力问题被提上议程。破产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是狭义的消费者,是与商家建立直接买卖关系者即商品购买者和服务费用的承担者,排除商品使用者和无偿接受服务者。就我国立法缺陷、消费信用现状以及世界立法趋势来看,应确立消费者破产能力,同时建立相应制度防范其负效应。
出处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70-71,共2页
Journal of Adults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