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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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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条款规定的是转化型抢劫的定罪量刑问题。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历来争议较多,本文拟就此问题谈谈笔者的几点拙见。
作者 潘榕
出处 《福建法学》 2005年第2期61-6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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