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挪用公款未还时间界定应准确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陈世炎、黄任泉认为:对仍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6日《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时间如何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解答中“挪用公款罪有三种不同的情况,在处理时应当注意”的规定,回答的是“有罪应如何处理”而不是“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出处 《福建法学》 2005年第2期67-67,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