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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产品三包服务的零部件或产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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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钟税官:本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汽车变速器的制造企业。产品出厂后,在售后服务环节耗用了一些三包零件及产品。本公司认为,产品的三包服务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组成部分,所发生的三包费用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费用的一部分,是允许税前列支的,因此,用于产品三包服务的零部件或产品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或者不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金。而当地税务局认为,这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不能抵扣。请问钟税官,税务局的观点是否正确?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22-22,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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