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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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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钟税官: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已成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主要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一般一方为国土资源局或土地储备中心,另一方为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商或有关企事业单位。请问,在挂牌交易中竞买成功单位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可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双方的印花税?房地产企业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而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贷款方,双方书立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书据,是否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23-23,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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