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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企业职工的安置”纳入执行第一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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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被执行人企业职工的安置”列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清偿顺序的客观内涵是,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的权益与作为债务人企业的职工的生存权益进行协调,在优先满足债务人职工生存权益的基础上,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权益内容进行利益上的分配。从经济的角度看,它是一种利益分配的方式,属于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它可将债权人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合理范围内,使社会利益得到平等分配,即公平、合理分配社会利益。显而易见,它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政治本身就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作者 夏胜红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93-93,共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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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黄星航 黄建.“广西法院执结大批‘骨头案’”[N].《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12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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