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夫妻二人,因双方性格不和已分居四年。丈夫在一中学任教,妻子在纺织厂当工人。2004年10月纺织厂宣告破产,妻得安置费3.727元。2004年9月,妻子“以夫妻分居4年,感情确以破裂”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与夫离婚。法院受案后,在审理承办过程中,对其子抚养、家庭财产中除安置费3.72万元以外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均已达成调解协议。但对3、7万元安置费处理时,夫妻各持主张。丈夫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安置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94-95,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