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害人人权保障应当有自身的独立品格。不能简单地照搬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措施或是追寻片面的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对等,被害人人权保障的范围应当扩大,应当从“诉内”权利保障和“诉外”权利保障两个视角看待被害人人权问题。“诉内”权利保障应当以确保控辩平衡的基本诉讼构造为前提,“诉外”权利保障应当侧重于对被害人的补偿和赔偿,援助和救济。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5年第4期86-90,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