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者认为,所谓政府职能的让渡和拓展,是指政府与企业及其他非政府组织之间职能的重新调整和组合。政府职能的重点应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当好“掌舵人”和“监管者”,将其他职能外移给市场、社区、中介组织。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物品范围是:国防等公共性程度高的公共物品、不宜或不应由非政府力量供应的公共物品、非政府力量不愿或无力提供的公共物品等。自然垄断的公共物品应由市场提供或由政府与市场联合提供。社会性事务方面的公共物品则由非政府力量提供。在宏观上,政府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应当在公共事务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37-40,共4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