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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环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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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1年1月1日,德国制定了一部《环境责任法》。这是一部民事单行法,它对影响环境所造成的损害规定了危险责任。法律的直接保护对象是受到损害的个人,作为整体的环境只是其间接的保护对象。它的宗旨首先是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作者 邵建东
出处 《国外社会科学情况》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5期40-43,共4页 Forum of World Economy and 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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