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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税法监督体系的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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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当前由于我国税法监督系统自身的缺陷,税法监督体系还不能满足依法治税的需要。为此,税法监督应当把纳税与企业的利益结合起来、纳税与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顺应市场化潮流,以构建一个科学的税法监督体系。由于税收立法没有脱离部门立法的范畴,通过税务行政立法来体现其利益需求这是根本的途径,因此,只有加强对税务行政立法的有效监督,才能避免税法成为税务机关的部门利益法。在税务诉讼或税务法庭的设计中,要集中体现税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性,不能使税务法庭成为税务机关的另一个部门。
作者 吴伟达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65-6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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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4

  • 1[美]戈尔丁.法律哲学[M].三联书店,1987.240-241.
  • 2[法]孟德斯鸠 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61.p,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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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牛津法律大辞典[Z].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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