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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可否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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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王某,2004年4月2日晚下班回家途中与时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时某负主要责任。王某家属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将时某起诉到法院,2004年9月15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被告时某赔偿88758.46元,并承担诉讼费4850元,限三个月内履行完毕。
出处 《劳动者》 2005年第7期42-42,共1页 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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