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是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工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费用。但文件并未规定具体的收费项目,现在我们这里的下岗失业人员都享受不到以上优惠政策,有关部门仍就收取许可证工本费、街道卫生费、检查费等。
出处
《劳动者》
2005年第7期42-43,共2页
Wor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