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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著作人身权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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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知识产权法学界,人们普遍认为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这一认识直接导致人们对《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产生分歧。其实,无论是《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还是经验事实,都表明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身并非绝对不可分离。对于多数作品来说,除署名权外,著作人身权中的其他权利事实上是可以转让的,因此也是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
作者 张少峰
出处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131-135,共5页 Academic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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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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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在国内外一些权威学者的专著中,例如在德利娅·利普西克教授的《著作权与邻接权》和郑成思教授的《版权法》中,学者们常常交替使用"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著作人身权"这两个术语[Z].,..
  • 4.[Z].,..
  • 5.[Z].,..
  • 6.在规定了收回权的国家.如法国.作者有权收回作品,从而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晓的状态发生改变,作者收回作品后.还可以再次行使发表权[Z].,..
  • 7.由于发表权一次用尽,因此对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应理解为发表权受到保护的最长期限[Z].,..
  • 8.在民法(学)中,死者是没有人身权的,但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基于保护死者亲属精神利益的需要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乃至死者的隐私等人身权客体[Z].,..
  • 9黄晖译.法国知识产权法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9..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35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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