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结果表明,法理情因素都对罪犯改造发挥重要作用,但影响力大小有差异。在相同条件下,总体上法因素的影响力最大,理因素次之,情因素的影响力较小;在适用对象上法因素对年龄较大的罪犯影响力较大,对年龄较小的罪犯影响力较小;情因素则相反,对年龄较小罪犯影响力较大,对年龄较大罪犯影响力较小;理因素则介于法和理因素之间,对中年的罪犯影响力较大。掌握这些特点和规律,对在改造罪犯工作实践中,灵活地运用法、理、情手段改造罪犯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05年第4期46-48,共3页
China Pris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