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网络立法基本上与互联网的发展同步,前期主要偏重于网络的系统安全,2000年后则转向网络信息安全即对网络信息传播行为的规范。我国的网络信息传播立法,在网络新闻媒体的新闻来源问题、网络有害信息的责任认定问题及可操作性等立法质量上尚存在有待改进的地方。如何发挥网络媒体传播优势,使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以充分实现,同时又不至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是网络信息传播立法的根本所在。
出处
《当代传播》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50-53,共4页
Contemporary Commun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