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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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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在对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履职情况进行现场考核中,感觉现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适应不了按新的监管理念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的需要。按照新的监管理念,“管法人”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监管内容,这是《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持续性监管理念的延伸。
作者 高飞
机构地区 四平银监分局
出处 《吉林金融研究》 2005年第8期41-41,共1页 Journal of Jilin Financi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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