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序公正分为程序一般公正和程序个别公正。程序一般公正是立法者将公正的理念反映到现实的程序规范中的产物。要实现程序公正,立法时必须满足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人格和承认法官的司法权威地位这两个前提条件。确立程序一般公正的最低标准,即是确立程序一般公正的基本原则。程序个别公正是司法者将普遍公正的程序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和具体情况的产物。程序个别公正的实现,必须在程序一般公正的引导下,由法官根据个案的特殊性,展开能动而有效的司法活动。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65-67,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