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思想家柳宗元的《断刑论》下篇,批判了中国传统的死刑执行制度─“秋冬行刑”制,指出“刑以秋冬”的刑罚观点是“伪也”。文章中,柳宗元首先认为“刑以秋冬”制,“伪”在不能“罚务速而后有惩”;其次认为“刑以秋冬”,“伪”在“言天而不言人”,借“天命”而愚民;再次认为“刑以秋冬”,“伪”在因循守旧,拘泥时令。回击了当时法律思想界的“天刑”说,提出了新的“断刑”观点─“罚务速而后有惩”。这一刑罚观点的提出,从司法制度的角度表现了柳宗元要求变革的政治主张,同时,也是柳宗元“天人相分”自然哲学思想内容中又一精彩之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