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苏某是某区个体工商户.2001年4月12日,其到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是:苏某到某区工商分局办理营业执照时,该分局拒绝接受苏某提交的其与房主自行签订的租房合同,并强制其使用由该分局统一印制的格式<租房协议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据此,复议要求确认该分局强制行为违法并废止该格式合同.苏某在复议时提交了其在工商分局领取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和工商分局印制的格式<租房协议书>.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5年第7期29-30,共2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