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八十五条至一百八十八条对检察监督的方式作了规定,将抗诉作为其监督手段.这种被称之为"事后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的制度一直受到怀疑.我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可以从宪法的角度来解释.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宪法地位决定了它应当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我国特殊宪政体制下的权力架构.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抗诉程序及相关诉讼程序有待完善当属另一话题,暂且不论.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力配置,应当关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介入这种特殊的案件.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7S期22-23,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