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是关于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的规定,但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本条款的规定导致法定刑的不均衡,存在着明显缺陷.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7S期57-57,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