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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委会的争议不宜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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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并不妥当.理由如下:
作者 杨涛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7S期58-58,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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