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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否有权对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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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一些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常来函询问,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否有权对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认证认可条例第72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法律、其他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部分执法人员认为,
作者 毕玉安
出处 《监督与选择》 2005年第7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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