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矿山劳动安全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了以《宪法》和《劳动法》为根基,以《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为主干,以《刑法》、《工会法》、资源法、企业法相关条款和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为枝叶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在这一宏观体系内,还存在着立法目的多元化、法律内容滞后、法律空白、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等许多问题,有待于改进和完善。因此,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作为现阶段矿山劳动安全立法的唯一目的;尽快修改《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及时梳理其他与矿山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立法的协调一致,消除立法空白。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4-8,共5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