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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山劳动安全立法初论 被引量:8

Simple Research on China's Mine Labor Safety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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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矿山劳动安全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了以《宪法》和《劳动法》为根基,以《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为主干,以《刑法》、《工会法》、资源法、企业法相关条款和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为枝叶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在这一宏观体系内,还存在着立法目的多元化、法律内容滞后、法律空白、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等许多问题,有待于改进和完善。因此,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作为现阶段矿山劳动安全立法的唯一目的;尽快修改《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及时梳理其他与矿山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立法的协调一致,消除立法空白。
作者 刘超捷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4-8,共5页 Hebei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张炳曾.《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亟待修订[J].当代矿工,2004(2):21-22. 被引量:7
  • 2.广义的劳动安全,包括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两部分内容,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劳动安全,不包括劳动卫生问题[Z].,..
  • 3.《共同纲领》第32条提出:"……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1954年《宪法》第91条规定:"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改善劳动条件……."[Z].,..
  • 4参见http://www. legaldaily. com. cn/bm/2005 - 06/25/content. 159473. htm
  • 5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第2条[Z].,..

共引文献6

同被引文献54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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