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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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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立法权有授权立法权和职权立法权两种类型。在关于授权立法权的理论中,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不太适合中国的国情,但禁止授权立法原理和立法权代理说可以适当地借鉴,立法权转移说则不能正确说明授权立法权的来源。授权立法权来源于权力机关的授权,授权立法必须受到严格的控制,以不侵犯公民的权利为原则。我国存在职权立法,并且职权立法不是授权立法。行政职权立法权违背民主和宪政原则,与我国的政体相矛盾,造成行政立法的混乱,应当取消。
作者 曾祥华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84-87,共4页 Study & Explor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斯图尔特理B 沈岿.美国行政法的重构[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 2洛克约 赵伯英.政府论两篇[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 3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共引文献28

同被引文献17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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