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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砍伤他人是职务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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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元月,吴某出资购买了一辆客车,并与A市客运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承包A市至武汉的一个客运班次。由于吴某承包的班次与毗邻县张某承包的B县至武汉的班次基本重合,且发车时间相近,彼此之间经常发生利益冲突。2004年9月的一天,吴某与张某因途中带客发生纠纷,继而相互厮打,打斗中吴某吃了亏。为报复张某,第二天晚上,吴某纠集四五个人手持凶器冲到张家,将张某的半条胳膊砍掉。2005年3月,吴某等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同时,作为受害人张某也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吴某等人和A市客运公司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 赵斌
机构地区 安徽
出处 《中国道路运输》 2005年第8期33-33,共1页 China Road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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