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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口头协议能否作为处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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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10月,我处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在路检路查中发现一辆长安面包车涉嫌非法营运。经查,该车乘客是从赵家包车到石河,乘客与驾驶员(也是车主)口头协商运价40元(讲好到达目的地才付运费,有乘客笔录)。我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拟对该车罚款3万元。此前已有人举报投诉该车经常非法从事包车业务。根据当事人要求,此案目前已进入听证程序。请问,未付运费的口头协议能否作为本案的处罚证据?如果能,有无相关法律规定?
出处 《中国道路运输》 2005年第8期35-35,共1页 China Road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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