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合同债权的效力仅存在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它是一种相对权。因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只能是绝对权,所以合同债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被排斥于侵权法之外,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所以,在总结和吸收现行各国有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建议在将要制定的民法典中对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行为制度作出一般性规定。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5年第4期188-192,共5页
Supplement to the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