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田某系某车辆厂工人,1991年其妻去世,1992年与王某结婚。1993年分给田某一套三室一厅住宅。1995年单位住房参加了房改,田某按照市房改办和厂里的要求缴纳了购房款,并取得了标准价房屋的所有权证。1996年田某去世,2002年,参加了标准价房改的职工,又补交了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的款项,并于2003年取得了成本价房改有权证,而田某的房屋也相应地取得了成本价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田某。2004年5月,该市房产管理局收到法院传票,原来,田某的后妻王某将市房产管理局告到了法院,其诉讼事由是:其夫田某已于1996年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