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我们对一些乡镇(街办)、村组办、校办企业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不少企业是个人利用集体名义进行经尽的。这类‘冒牌集体”企业的承包人钻有关政策的空子,陡然成了腰缠万贯的暴发户。群众称之为富了“方丈”穷了“庙堂”。这类冒牌集体企业共同特点都是没有向集体提取折旧、公积金、公益金等项公共提留,所得利润都被承包人和主办单位按比例分光。从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法律责任上,这类企业可分为三类:一是主办单位领取营业执照,以“承包合同”的形式,将“集体企业”交给个人经营,在“合同”中明确由经营者承担企业的一切法律责任,经营者按承包合同规定。
出处
《乡镇论坛》
1989年第12期33-33,3,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