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0年代初期,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首次提出“污染者负担原则”以来,许多国家为制止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普遍开始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始建于1978年,排污收费作为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由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予以确立的。该法第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1982年。
出处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1995年第2期78-81,共4页
China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