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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转发县电业公司 关于实行储蓄购电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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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 为了方便用电户缴费,根据国务院领导“要把电费收回来”的指示和全国电费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上级改革电费回收办法的要求和电能商品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电力供用双方均应执行本办法。 二 用电户筹资存入供电部门指定的银行,作为购电存款。储蓄凭据上加盖电业公司营业室电费储蓄专用章。按银行规定计息归用户。 供电部门按计划供电,每月抄表核准电费后:交银行从用户存款中划拨电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或截留电费。 三 居民生活照明每户年电费不足50元的,储蓄起点50元,超过50元的,储蓄额要高于实际电费的10%。具体款额由电业公司营业室依用户情况计算,并同时通知用户和银行。提倡用户多存,多存部分可按银行规定自由支取。用户销户时,凭电业公司营业室手续,到银行结清余额。 四 储蓄购电手续的办理 1.农村用电每行政村为一户,村委筹集或逐户收齐应储购电款。
出处 《农村电工》 1995年第10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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