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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监督机制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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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份制这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其最根本的一个特点在于实现了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分离。这种分离是通过不同资本所有人(股东)以购股集资的方式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资本委托给股份公司的经理人员,由后者进行代理经营来实现的。因此,股份公司的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是委托人,经营管理者是代理人。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对于产权制度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任何合作组织中的成员都会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股份分司中的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当然也不例外。管理者在股东支付给自己的报酬一定的条件下,为了自己的利益,有可能采取一系列不利于股东利益的“败德行为”。管理者的“败德行为”会造成种种直接与间接损失,这些损失即构成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主要包括:(1)委托人(即股东)支付的“监督费用”;(2)代理人(即管理者)的“担保费用”;(3)“剩余损失”。其中“监督费用”与“担保费用”是间接成本。很明显,“败德行为”是对委托——代理协议构成破坏的一种“毁约”行为,因此,客观上需要一种机制对管理者的这种“败德行为”及其带来的代理成本进行约束。这种约束机制就是我们所说的股份公司的监督机制。
作者 胡定核
出处 《财经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6期42-44,共3页 Finance &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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