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经常项目可兑换性是指取消对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与转移的各种限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对基金成员国在可兑换性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1.避免对经常性支付的限制,各会员国未经基金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三十条款对“经常性往来支付”的解释是:“经常性往来支付”是指不用作为资本转移目的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所有有关对外贸易。
出处
《财经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6期35-37,共3页
Finance &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