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公司制企业中的运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资产属于全国人民所有,但全国人民不可能都去直接经营国有资产,因此必须有其代表来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那么谁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呢?目前基本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常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既为全国人民所有,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常设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是顺理成章的,因此我赞成后一种观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是由政府统一经营的,企业经理也是由政府直接任命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中虽然拥有剩余索取权,但剩余索取权是不可交换的,剩余索取权的不可交换性严重削弱监督的动力。
出处
《财经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期15-18,共4页
Finance &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