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国有企业中的公益性产业、微利性产业和全赢利性产业企业,要实行不同的政策,有些产业是人民生活和生产的基础性产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它不能参与竞争,否则,就会破坏整个社会市场经济,影响经济稳定增长,这样的企业国家就控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某些特定行业、高科技和特殊产品的企业,一般仍要保持国有国营的形式;对适合于公司制经营的,可改造为国家独资公司;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可搞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其他的一些大中小型国有企业,除该破产的实施破产外,可以按照不同的情况,不伺的规模,选取不同的改革模式,在转换机制方面寻找自己的位置,为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好过渡准备。
出处
《财经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21-23,共3页
Finance &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