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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暴利的三个基本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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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商业暴利,有人认为,“买卖双方只要在明码标价等前提下愿买愿卖,双方就达成契约,就不应该管了”。事实上,非风险报酬的暴利是市场经济结构内的蚁穴,必须加以限制和制止。 一、作为暴利来源的欺诈是对信息不对称的人为放大 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所有的信息都凝聚在价格中。在这种能够保证“信息的完全性”的市场条件下不存在不确定性。但是,信息不对称是现实市场的常态,它广泛存在于保险市场。
作者 石奇 孙根荣
出处 《财贸研究》 北大核心 1995年第6期48-51,共4页 Finance and Trade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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