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许多国有企业成功地进行了改组,取得了良好的效益,这是企业改革的显著成绩;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苦无出路,这是企业改革的突出难点。对于严重亏损企业,正常的对策是实行破产或兼并。《企业破产法》(试行)自1988年11月1日实施(1986年12月2日公布)以来,始终处于试行状态。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债务损失大,特别是大量银行贷款无望收回;二是破产企业的设备厂房大都陈旧过时,拍卖清偿困难;三是待业职工安置困难重重,社会问题比较尖锐。相比较而言,兼并的方式(1986年初几部委曾制订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纳。众所周知。
出处
《管理世界》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4期10-13,共4页
Journal of Management World